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304民初611号
原告湖南蓝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德国工业园***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付安全,湖南广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华韧钢结构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德国工业园***8号。
法定代表人揭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浩,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湖南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蓝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华韧钢结构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蓝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蓝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蓝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由原告湖南蓝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长谢勇
代理审判员*婧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宣萱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