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304民初1076号之一
原告湖南蓝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朗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湖南蓝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蓝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蓝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计1070元,由湖南蓝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贺 雪 军
法官助理刘婧
代理书记员 刘婧(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