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蓝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蓝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鑫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民初3814号
原告:湖南蓝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德国工业园林茵路4号。
法定代表人:曾涤尘。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芳,女,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系该司员工。
被告:湖南鑫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鑫成国际旅游广场17楼。
法定代表人:刘荣昌。
原告湖南蓝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鑫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湖南蓝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蓝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蓝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由湖南蓝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 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婧如
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