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民初2109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9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蓝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涤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芳,女,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诉被告(反诉原告)湖南蓝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湖南蓝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湖南蓝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也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湖南蓝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湖南蓝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340元,减半收取计217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南蓝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湘蓉
人民陪审员 罗霞云
人民陪审员 李厚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夏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