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执16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3年6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被执行人:湖南***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德国工业园林荫路4号。
法定代表人:曾涤尘。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因本案执行款被本院(2022)湘0304执保516号协助通知书协助冻结暂不予以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304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江 金
审 判 员 陈 琦
审 判 员 吴秀琼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肖 永
书 记 员 唐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