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民初2506号
原告:湖南***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德国工业园***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娟,湖南岩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岩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路以北、***以东学府雅苑2#商住楼2**201号。
法定代表人:周金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碧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湖南***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湖南***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2元,减半收取计1281元,由湖南***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