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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电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建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民初1675号 原告:湖南***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德国工业园***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湖南建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经开区和平街道杉山社区北片区19栋3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原告湖南***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建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湖南***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湖南建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潭州大道多支付劳务费用50471.5元,退还湖南***电科技有限公司货物(或判令湖南建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湖南***电科技有限公司等值货币25948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向湖南***电科技有限公司释明,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中的货物具体的名称、数量、单价,该公司表示暂不能明确,民事案件诉讼请求应该具体明确,故本案的湖南***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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