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成章建设有限公司

宣城市蓝天钢管出租站、芜湖成章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02民初296号之一

申请人:宣城市***管出租站,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古泉镇富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00MA2P0E079X。

经营者:卢平,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宁,安徽明泉(宁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芜湖成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芜湖机械工业园芜湖世纪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MA2N0MY32K。

法定代表人:孙祥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红喜,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宣城市***管出租站与被申请人芜湖成章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2021)皖1802民初296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芜湖成章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现申请人宣城市***管出租站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芜湖成章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宣城市***管出租站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解除保全,应当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芜湖成章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章健

人民陪审员  童 俊

人民陪审员  王 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尚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