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02民初296号之一
申请人:宣城市***管出租站,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古泉镇富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00MA2P0E079X。
经营者:卢平,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宁,安徽明泉(宁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芜湖成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芜湖机械工业园芜湖世纪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MA2N0MY32K。
法定代表人:孙祥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红喜,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宣城市***管出租站与被申请人芜湖成章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2021)皖1802民初296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芜湖成章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现申请人宣城市***管出租站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芜湖成章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宣城市***管出租站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解除保全,应当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芜湖成章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章健
人民陪审员 童 俊
人民陪审员 王 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尚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