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02民初296号
申请人:宣城市***管出租站,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古泉镇富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P0E079X。
经营者:卢平,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宁,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芜湖成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芜湖机械工业园芜湖世界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MA2N0MY32K。
法定代表人:孙祥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宣城市***管出租站诉被申请人芜湖成章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宣城市***管出租站于2020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芜湖成章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宣城市***管出租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芜湖成章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章健
人民陪审员 童 俊
人民陪审员 王 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尚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