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成章建设有限公司

芜湖新坚塔混凝土有限公司、芜湖成章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10民初782号
申请人:芜湖新坚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三元工业园集中区六区10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17964242460。
法定代表人:孙高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至强,安徽洪至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芜湖成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芜湖机械工业园芜湖世纪广场1幢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MA2NOMY32K。
法定代表人:宋银根,总经理。
被申请人:芜湖县冠丰徽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芜湖南路6号(芜湖县竹木建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MA2RHCNKOT。
法定代表人:胡京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芜湖新坚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芜湖成章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县冠丰徽鸿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芜湖新坚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两被申请人价值31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芜湖新坚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为使将来生效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芜湖成章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县冠丰徽鸿置业有限公司310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芜湖新坚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芮庆云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陶玉玲
书 记 员 张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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