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成章建设有限公司

芜湖新坚塔混凝土有限公司、芜湖成章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10民初78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新坚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三元工业园集中区六区10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17964242460。
法定代表人:孙高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至强,安徽洪至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芜湖成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芜湖机械工业园芜湖世纪广场1幢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MA2NOMY32K。
法定代表人:宋银根,该公司总经理。
芜湖新坚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芜湖成章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县冠丰徽鸿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芜湖新坚塔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作出(2022)皖0210民初7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芜湖成章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县冠丰徽鸿置业有限公司310万元的财产。芜湖新坚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芜湖成章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注:对芜湖县冠丰徽鸿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变)。
本院经审查认为,芜湖新坚塔混凝土有限公司因考虑到被申请人芜湖成章建设有限公司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实际情况,申请撤回对其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芜湖成章建设有限公司310万元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芮庆云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陶玉玲
书 记 员 张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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