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10民初2346号之一
原告:安徽省大源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赭山街道平安山庄1#楼2层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TK2QPIR(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圆,安徽天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成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芜湖世纪广场1幢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MA2NOMY32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省大源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芜湖成章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安徽省大源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大源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大源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8元、保全费4377.5元,合计10135.5元,由原告安徽省大源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磊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