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0210执24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安徽涵邦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三元工业集中区原县轧花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06364312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芜湖成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芜湖机械工业园芜湖世纪广场1幢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MA2N0MY32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涵邦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成章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的(2022)皖0210民初32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1月17日达成和解,该和解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皖0210执2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汪 刚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缪 鹏
书 记 员 陈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