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成章建设有限公司

芜湖成章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皖02民终197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芜湖成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
法定代表人:**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娴,上海****(芜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芜湖成章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章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人民法院(2018)皖0221民初第1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章建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成章建设公司支付程冬梅工程款保证金10万元,驳回程冬梅关于支取利息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1、依据***提交的成章建设公司出具的收据及承诺书,双方明确约定合同目的未实现的后果是无息退还“定金”,故成章建设公司无需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成章建设公司出具的收据及承诺书载明因五洲国际句容工博城6号地块的工程施工,收到被上诉人十万元定金。“如三个月不能返还,无息退还”。依据前述双方约定及合同法的规定,成章建设公司无需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2、即使成章建设公司应当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亦应自程冬梅要求成章建设公司返还工程款之日起计算利息,但***未提供其向成章建设公司提出主张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成章建设公司返还定金10万元,并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成章建设公司向***承诺将五洲国际句容工博城6号楼地块上的工程交给其施工,但要求***交付10万元工程定金,成章建设公司在收到10万元定金后出具一份收据给***,收据注明:收到程冬梅十万元,收款事由为:五洲国际句容工博城6号地块承包工程。同时承诺:如三个月不能开工,无息退款。成章建设公司承诺期限到期后,该工程迟迟没有开工,***多次与成章建设公司交涉,但一直无果,***要求按照约定归还缴纳的10万元定金,成章建设公司未归还。
一审法院认为,***为承揽成章建设公司承建的五洲国际句容工博城6号地块的工程项目,应成章建设公司要求向其汇入10万元定金,成章建设公司收到该款后向***出具收据,并注明如三个月不能开工,退还定金。该定金的性质应属订约保证金。***、成章建设公司虽未订书面合同,但就涉案工程承建的约定应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因成章建设公司原因未将涉案工程交由***施工,成章建设公司应按约退还该定金。综上,***的诉请于法有据,依法应予以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成章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程冬梅工程保证金10万元,并自2017年5月23日始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成章建设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举新证据。本院对原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关于拟将相关建设工程交由无施工资质的个人***施工的合意,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成章建设公司因该无效合同收取的10万元,应当返还,其未及时返还因该无效合同收取的款项,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使依照双方关于返还该10万元条件及期限的约定,成章建设公司无需支付利息的期间亦仅为收取款项之日起三个月。故一审确定成章建设公司自其收取***10万元款项之日起满三个月后,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向***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成章建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芜湖成章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娟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