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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自超与郑州恒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厉保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21民初1318号
原告:牛自超(又名牛西宁),男,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丙宇,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恒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存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景卫,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厉保申,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河南省纵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剑铭,董事长。
原告牛自超与被告郑州恒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厉保申、河南省纵横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牛自超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牛自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牛自超负担。
审判员  王金领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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