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纵横建设有限公司

牛自超与郑州恒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厉保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21民初88号之一
原告:牛自超(又名牛西宁),男,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丙宇,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飞健,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恒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袁村11号。
法定代表人:张存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景卫,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厉保申,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河南省纵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147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铭,该公司经理。
原告牛自超与被告郑州恒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厉保申、河南省纵横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自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牛自超负担。
审 判 长  崔振江
审 判 员  李晓珂
人民陪审员  董银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常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