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纵横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省纵横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江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4民初113号之四
申请人:河南省纵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1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11772。
法定代表人:李剑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兴高,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聪,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江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北环路2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569811828Q。
法定代表人:郭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军,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峰,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河南省纵横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江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作出(2019)豫04民初113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河南省江山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汝州市梦想大道以北,酒厂路以东的中原戏曲文化产业园·澜庭叠院项目71#、72#、73#、75#、76#、77#、78#、79#的全部房产以及河南省江山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行的账户(账号:16×××1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的账户(账号:16×××65)。上述保全限额共计28425055.69元。被保全人河南省江山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所查封房产的价值已经远远大于保全限额,请求变更部分保全标的物。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2019)豫04民初113号之一民事裁定,解除对被保全人河南省江山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汝州市梦想大道以北,酒厂路以东的中原戏曲文化产业园·澜庭叠院项目71#、72#、73#、77#、78#东2单元、79#的房产的查封,其余房产继续查封。被保全人河南省江山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对企业账户的冻结,导致企业无法回笼和支付资金,已造成工程停工、工程款无法支付,出现农民工上访等不利因素,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请求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于2019年8月1日作出(2019)豫04民初113号之二民事裁定,一、解除对被保全人河南省江山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行的账户(账号:16×××1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的账户(账号:16×××65)的冻结;二、冻结河南省江山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行的账户(账号:16×××1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的账户(账号:16×××65),限额700万元。2020年7月1日,河南省纵横建设有限公司以本院对河南省江山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行的账户(账号:16×××1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的账户(账号:16×××65)冻结即将到期为由,向本院递交续行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依法裁定延续对被申请人河南省江山置业有限公司在河南省江山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行的账户(账号:16×××15)的冻结,限额7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省纵横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河南省江山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行的账户(账号:16×××15)予以续行冻结,限额70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郭国会
审判员  李泉钦
审判员  李双双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吕翼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