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纵横建设有限公司

开封恒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纵横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225民初6101号
原告:开封恒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924208413。
负责人:刘社利,总经理。
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自力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卫平、李忠宇,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纵横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11772。
负责人:李剑铭,董事长。
住所地:郑州市**铭功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利,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开封恒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纵横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开封恒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恒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5.93元,由原告开封恒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郭合田
人民陪审员  王军良
人民陪审员  鲁伟丽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秋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