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纵横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省江山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纵横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482民初7197-2号
原告:河南省江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569811828Q。
法定代表人:郭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军,男,1969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峰,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纵横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铭功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11772。
法定代表人:李剑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兴高,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聪,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江山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纵横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河南省江山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江山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岳源超
审 判 员  康可可
人民陪审员  蔡曙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