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12执保553号
申请保全人:济宁市康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建设北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徐保民,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泽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九州方圆住宅小区。
法定代表人:马成菊,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保全济宁市康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泽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标的金额182000.00元,实际保全金额0元。因无其他标的物可实施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812执保553的执行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永立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周国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