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12执保5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康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0812民初2104号民事调解书,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你处XXXXXX号账户上存款1043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玉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孔令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