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宏泰建工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宏泰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627民再8号
原审原告:**,男,回族,1980年11月15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荣昌,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凯歌,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省宏泰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交通路53号,组织机构代码17562086-9。
法定代表人程勉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建军,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徐建伟,曾用名徐建,男,汉族,1974年10月17日,身份证登记住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迎亚,河南崔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河南省宏泰建工有限公司、徐建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1627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徐建伟不服,向周口中院提出上诉。**向周口中院申请再审,周口中院作出(2017)豫16民申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理由是:徐建伟对(2016)豫1627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不服,已经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案件受理条件。2019年7月25日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627民监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本案由本院再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阅卷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经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太康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7民监6号民事裁定。
审判长  史红珍
审判员  王永伟
审判员  吕永池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