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宏泰建工有限公司

河南省越调艺术保护传承中心、河南省宏泰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民终19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越调艺术保护传承中心,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中州路南段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000418585966K。
法定代表人:申小梅,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向杰,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倩,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宏泰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太康县交通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1756208699。
法定代表人:程勉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忠,河南颖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越调艺术保护传承中心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宏泰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0)豫1602民初2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省越调艺术保护传承中心在二审中提供了其与毛成亮合伙建房协议纠纷一案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原周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市经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该案认定了上诉人应当支付建设工程的部分前期费用,上诉人也已经按照判决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涉及的建设工程与该民事判决认定的是否为同一工程,工程款的支付是否存在矛盾,一审应当予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0)豫1602民初29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省越调艺术保护传承中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晓军
审 判 员 胡体兵
审 判 员 王红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译元
书 记 员 王明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