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27民监6号
原审原告:**,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
原审被告:河南省宏泰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交通路53号,组织机构代码:17562086-9。
法定代表人:程勉学,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河南省宏泰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6)豫1627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判决过程中程序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席长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