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902民初5166号
原告**,女,汉族,1948年1月9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代理人耿继广,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2年5月13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62687776B(1-1)。
住所地:清丰县马庄桥镇。
负责人樊好福,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红彬,河南飞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8623369XD(1-1)。
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西路东段路北瑞璞花园。
法定代表人张士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文阁,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翠翠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姬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