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

濮阳市恒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22民初3995号
原告:濮阳市恒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大道与南海路口东500米北南海花园物业楼**。
法定代表人:敬喜民,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善卿,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敏,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住所地:清丰县马庄桥镇油田第五社区。
法定代表人:樊好福,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艳,女,汉族,1978年10月23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彬,河南飞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濮阳市恒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濮阳市恒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恒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恒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72元,减半收取3786元,由原告濮阳市恒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国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尹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