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

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2民初3628号
申请人: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住所地清丰县马庄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62687776B。
法定代表人:樊好福。
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5月8日出生,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辉,濮阳市华龙区长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西华澳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西路309号梅源商务楼1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4091022001Y。
法定代表人:乔占孝。
被申请人:乔艳龙,男,汉族,1985年3月7日出生,住所地山西省临县。
申请人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华澳泰运输有限公司、乔艳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华澳泰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账号:16×××01)进行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华澳泰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账号:16×××01),冻结金额共计483992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军景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杨想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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