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

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2民初3628号之一
原告: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住所地清丰县马庄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62687776B。
法定代表人:樊好福。
原告:***,男,汉族,1962年5月8日出生,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辉,濮阳市华龙区长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华澳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西路309号梅源商务楼1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4091022001Y。
法定代表人:乔占孝。
被告:***,男,汉族,1985年3月7日出生,住所地山西省临县。
原告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与被告山西华澳泰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60元,减半收取4280元,由原告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2940元,由原告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相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姬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