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3民初1329号
原告:邢台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内丘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内邱县内丘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30708055250。
负责人:焦旭志,系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孜悦,女,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邢台市内丘县。
被告:河北京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东镇镇后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2MA07N8FN4X。
法定代表人:赵立志,系公司经理。
邢台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内丘分公司与河北京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邢台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内丘分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邢台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内丘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0元,减半收取计1,145元,由原告邢台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内丘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联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袁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