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京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京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肖、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29民初295号

原告:河北京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东镇镇后留村。

法定代表人:赵立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肖,女,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

被告:***,女,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

河北京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肖、***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河北京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京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沛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