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京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京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29民初296号

原告:河北京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东镇镇后留村。

法定代表人:赵立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

河北京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河北京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京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沛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