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29民初296号
原告:河北京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东镇镇后留村。
法定代表人:赵立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
河北京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河北京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京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沛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