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110执3497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九昌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武鸣区太平镇凤阳村四队石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MA5KCY7Q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京***节水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6558110612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西九昌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京***节水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21)桂0122民初4348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京***节水装备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九昌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京***节水装备有限公司支付履行款200000元,执行费29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京***节水装备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了查证,先后向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从被执行人京***节水装备有限公司名下已被保全的账户划扣198451.74元,申请执行人广西九昌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就剩下的款项,再于被执行人商量解决。
本院认为,鉴于申请人广西九昌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决定就剩余款项与被执行人京***节水装备有限公司和解,申请人广西九昌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桂0110执34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莫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