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

贺兰县立岗沐禾节水灌溉服务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宁0122执14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贺兰县立岗沐禾节水灌溉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MA772Y9J2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京***节水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6558110612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京某,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MA770ECT8T。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贺兰县立岗沐禾节水灌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京***节水装备有限公司、京某其他案由一案,本院(2022)宁0122诉前调确38号民事裁定书,判决由被执行人京***节水装备有限公司、京某支付申请执行人贺兰县立岗沐禾节水灌溉服务有限公司欠款共计22000元。申请执行人贺兰县立岗沐禾节水灌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230元,执行标的共计2223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6月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京***节水装备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蒙DP0**号车辆户籍,期限为两年。本院于2022年6月7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京***节水装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旗西侧(权证号:蒙(20**)翁***不动产权第0001299号)、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旗(权证号:蒙(20**)翁***不动产权第0007437号)、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权证号:蒙(20**)翁***不动产权第0007119号)、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权证号:蒙(20**)翁***不动产权第0005780号)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京***节水装备有限公司、京某在贺兰县水务局有到期收入未发放,本院已经依法向贺兰县水务局送达扣留、提取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京***节水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京某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向银行、工商、车辆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证券、公积金、保险等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贺兰县立岗沐禾节水灌溉服务有限公司并听取其意见,申请执行人贺兰县立岗沐禾节水灌溉服务有限公司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本案处于执行不能状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 丹 审 判 员  张 铎 审 判 员  马 刚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赵 双 书 记 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