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增;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京***节水装备有限公司;京***(贺兰县)灌溉服务有限公司等保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74执9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5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京***节水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京***(贺兰县)灌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全民创业园兴盛巷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华明大道2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增,男,1963年2月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京***节水装备有限公司、京***(贺兰县)灌溉服务有限公司、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保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4月27日继续冻结了被执行人京***(贺兰县)灌溉服务有限公司开设在中信银行XXXXXXXXXXXXXXX2115_000001的银行账户。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京***(贺兰县)灌溉服务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XXXXXXXXXXXXXXX2115_000001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黄 亮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 柳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