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

***、京***节水装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784民初547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回族,三河农牧场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系夫妻),女,1981年8月6日出生,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告:京***节水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创业大街京***总部基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京***节水装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