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

京某某节水装备有限公司、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5民初8375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对原告京***节水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明阳糖厂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桂0105民初8375号民事裁定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2)桂0105民初8375号民事裁定书第2页的“案件受理费1567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京***节水装备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567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8363元,由原告京***节水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