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5民初8375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对原告京***节水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明阳糖厂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桂0105民初8375号民事裁定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2)桂0105民初8375号民事裁定书第2页的“案件受理费1567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京***节水装备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567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8363元,由原告京***节水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