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

***、京***节水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221民初1180号 原告:***,女,1978年3月6日出生,满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京***节水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诉被告京***节水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暂不向被告主张权利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荣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