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782民初4277号
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锋锐五金建材商店,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经营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告:京***节水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工程部副经理。
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锋锐五金建材商店与被告京***节水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锋锐五金建材商店于202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锋锐五金建材商店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锋锐五金建材商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6元,减半收取计323元,由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锋锐五金建材商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