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426民初4687号
原告:****海鲜水产门市,经营场所:翁牛特旗。
经营者:王**,男,1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节水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副总。
被告:***,男,1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女,1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海鲜水产门市诉被告****节水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