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702民初2796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海拉尔区健康街道办事处福利社区居委会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喆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玉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原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地区负责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拉尔区呼伦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王玉梅律师事务所海拉尔分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1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