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91民初2222号
原告:***通泰路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清水河南路丹拉高速西北角北方花卉苗木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670314391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铭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市府西大街财富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687037706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通泰路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铭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通泰路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泰路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泰路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通泰路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