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盛张家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口鑫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铭盛张家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791民初1256号
原告:***鑫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南站治国前街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662235124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铭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市府西大街财富中心4号楼4层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687037706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鑫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铭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鑫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鑫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鑫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闫昊昀
人民陪审员*亮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