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12民初17268号
原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启源(西安)大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内蒙古能源发电兴安热电有限公司、武汉龙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5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呼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