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源(西安)大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启源(西安)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某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774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启源(西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凤城十二路98号西安启源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付首文。 被申请人: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创路68号13幢5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启源(西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启源(西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