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774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启源(西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凤城十二路98号西安启源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付首文。
被申请人: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创路68号13幢5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启源(西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启源(西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