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7747号
申请人:启源(西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凤城十二路98号西安启源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付首文。
被申请人: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创路68号13幢5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启源(西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启源(西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6,795.7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6,795.7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