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源(西安)大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启源(西安)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某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7747号 申请人:启源(西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凤城十二路98号西安启源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付首文。 被申请人: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创路68号13幢5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启源(西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启源(西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6,795.7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6,795.7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