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源(西安)大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向阳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启源(西安)大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2民初982号
原告陕西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向阳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毛王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3758837269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貟军荣。男,咸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启源(西安)大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十二路98号西安启源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0810087247。
法定代表人姜群。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向阳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启源(西安)大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向阳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0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6154元,剩余6153元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