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笃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运城市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笃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民终10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运城市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笃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1,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上海市益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某,住永济市。
原审被告:王某2,住江西省德兴市。
原审被告:徐某,住江西省德兴市。
原审被告:陈某,住江西省德兴市。
原审被告王某2、徐某、陈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湖北贵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某2、徐某、陈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某,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何某,住江西省德兴市。
原审被告:王某3,住永济市。
上诉人运城市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笃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某、王某2、徐某、陈某、何某、王某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2021)晋0881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运城市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人民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运城市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满良
审判员  杨云芳
审判员  孙雷青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牛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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