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27民初908号
原告:***,男,195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垣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慧梅,垣曲县新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猗县华晋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武学,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琴,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垣曲县东峰山。
法定代表人:刘广耀,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琚泽民,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楼,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垣曲县。
被告:***,男,195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垣曲县。
原告***与被告山***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楼、***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以双方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聂 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