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163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系***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系***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勤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系***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系***之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笃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猗县华晋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山西笃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2)川0106民初7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8月24日去世,本院依法追加其法定继承人***、***、**、**为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23990元,减半收取1199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姚 兰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