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晋0821民初695号
原告:临猗县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1,山西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临猗县财政局与被告山***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临猗县财政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临猗县财政局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晓
书 记 员 董 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