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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猗县财政局、山***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晋0821民初695号 原告:临猗县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1,山西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临猗县财政局与被告山***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临猗县财政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临猗县财政局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晓 书 记 员 董 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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